一、聲請人為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本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