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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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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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57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1月27日
  • 聲請人
  • 王家強
  • 案由
    • 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東癸108執11194號字第108906018號函(下稱系爭函),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扣取保證金,扣抵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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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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