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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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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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3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1月26日
  • 聲請人
  • 劉錫宮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聲請人劉錫宮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2873 號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未表明再審理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 條第 1 項第 4 款關於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之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爰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30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二、 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定有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為之,大審法第 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 三、 經查,聲請人於 110 年 12 月 30 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憲法之處,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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