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為殺人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第27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定應執行刑未有一定標準,有違反比例原則等違憲疑義,爰於中華民國109年06月16日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於111年01月0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下同)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規定定之。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1、聲請人於109年06月16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定之。
2、聲請人因殺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依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以再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原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3、惟聲請人又犯有他罪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將系爭裁定之原因案件及他罪合併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
4、據上,系爭裁定之範圍及效力,既已遭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取代,是系爭裁定即尚難認屬有侵害人民基本權之確定終局裁定。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所定要件未符,爰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