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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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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詞辯論/說明會日期
  • 2024/01/16 上午 10:00
  • 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
  • 聲請人
  • 陳韻宣
  • 案由及爭點
  • 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規定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一、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下稱系爭規定一)
    (一)系爭規定一以男性身高不及165.0公分,女性身高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身高不及158.0公分,女性身高不及155.0公分,為體格檢查合格與否之標準,其規範目的何在?
    (二)系爭規定一以一定身高為資格要件,致未達前述身高之人無法擔任警察人員(含消防警察人員),有無侵害其受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
    (三)系爭規定一區別原住民與非原住民身分、男性及女性,而為不同的身高限制標準,有無牴觸其受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
    二、前揭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有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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