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3項及第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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