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六一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一)聲請人臺0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6至90年間領受交通部補助公民營大眾客運業者偏遠路線虧損補貼款8,200多萬餘元,未就該等款項報繳營業稅。
(二)稅捐稽徵機關依系爭函釋說明二,於92年3月間核定聲請人歷年均漏報營業稅,就仍在5年核課期間內之部分,對聲請人補徵相當於補貼款百分之五的營業稅,並處以3倍之漏稅罰。
(三)聲請人不服,經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後,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21號判決及同院97年度裁字第4643號裁定所適用之系爭函釋,將汽車及船舶客運業者所受領之偏遠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款項論為銷售收入,與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16條規範意旨不符,有牴觸憲法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