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四六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本件聲請係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葉啟洲所提出。聲請人對所審理的二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案件,被告等分係超商及冷飲店負責人,均未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逕於超商及冷飲店內擺設電子遊戲機,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為警察臨檢查獲,查扣機台及機台內之硬幣,並經檢察官起訴。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聲請人審理結果,認為上開二案之被告等固涉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之罪嫌,然因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違憲疑義,爰依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