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四二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財政部國稅局於94年間,查得聲請人唐00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機械廠未保存89年5月至10月間之會計憑證共18張,憑證上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以下同)5億多元。國稅局以聲請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1條,以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以2千多萬元罰鍰。
聲請人不服,申請復查,並於復查時提示經買受人簽章證明之發票收執聯供審核,但未獲變更;向財政部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633號裁定駁回確定。
聲請人認上開裁判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財政部84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841637712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