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緣籃君於91年間,將原專賣價格每瓶21元之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產製之舊裝米酒,分別以54元及52元價格,銷售5萬餘瓶,均已違反91年1月1日施行之菸酒稅法第21條:「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台幣二千元之罰鍰。」之規定。
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依上開規定處罰。籃君認為其獲利僅約170多萬元,原核定罰鍰竟為1億560萬元,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
經審查該案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為所應據以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以92年度訴字第4483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