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三八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緣聲請人係尖0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尖0公司)之法人董事中0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尖0公司於八十九年間發函通知全體董事,略以全體董事之持股總數未達「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下稱實施規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標準,請於文到一個月內補足法定持股數。
當時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其業務現已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受,下稱主管機關)復函請尖0公司陳報持股補足情形,惟該公司全體董事並未依限補足持股數,主管機關爰對尖0公司全體董事處罰鍰新臺幣六十萬元整。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八四四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及實施規則第八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等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