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三0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審理該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竊盜案件,被告潘0銓涉嫌攜帶油壓剪,破壞被害人放置農具之工寮門鎖,而侵入竊取馬達等財物,旋因當場為被害人發現、擋住出口並要求隨同前往警局,為逃離現場而與之發生拉扯、衝撞,不慎割傷被害人手指,經檢察官以被告所犯為加重竊盜罪及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聲請人認構成脫免逮捕而實施強暴並傷及被害人,而應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與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並認上開規定牴觸憲法上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九四號與六0二號解釋之明確性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而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