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魏0堯等人之父(即被繼承人)於八十五年九月間死亡,聲請人申報遺產稅時,經國稅局查得被繼承人曾於八十二年五月間分別移轉現金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五十萬元予其媳魏陳0雀;另聲請人之一魏0棣分別於八十三年五月、六月間,具名提領被繼承人存款帳戶內之五百萬元及一百萬元等情。國稅局認被繼承人有贈與情事,且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遂以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等)之名義,發單補課各該年度之贈與稅。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十五號簡易判決及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亦遭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五八九號裁定、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四四號判決援用同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駁回其訴確定。
聲請人認上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