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一)緣彰化縣稅捐稽徵處認潘劉0蘭違反土地稅法第 55 條之 2(業於 89.1.26 公布刪除)等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 260 餘萬元。潘劉0蘭不服,於逾訴願期間始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程序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後,於 89年間訴訟繫屬中死亡,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 89 年度訴字第 201 號裁定不合法駁回;其繼承人潘 0鐘等人聲明承受訴訟並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以 91 年度裁字第230 號裁定不合法駁回。
(二)原處分機關於案件確定後即移送強制執行,潘0鐘等人,先後向原處分機關及財政部陳請免對繼承人執行,均未獲准。
(三)案經監察院調查,就行政罰鍰裁處確定後,未執行完成前,受處分人死亡,是否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對其遺產強制執行等問題,認行政罰鍰之處分確定後仍具一身專屬性,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對受處分人之遺產強制執行,亦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財政部認上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案件不應免予執行,嚴重侵害人民之權益,核有違失,於 92 年間對行政院提出糾正案。
(四)嗣行政院三度就監察院函表示:行政罰鍰雖具一身專屬性,然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對受處分人之遺產強制執行,惟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上開案件不免予執行並無違誤。
(五)監察院爰就其職權上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所持見解,與行政院適用同一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聲請統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