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二0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羅0月,其夫王0元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死亡,所遺之股票、高球證、土地及房屋等,有部分係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聲請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台北市國稅局乃依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五七0四號函之規定,就其夫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之原有財產不列入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以核定死亡配偶之遺產總額。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迭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六0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九九號判決,援引同前函意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駁回其訴確定。聲請人認前開財政部函及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