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本件聲請人曾分別取得甲級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惟任職昌0公司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期間,因該公司有違法經營,致污染環境,情節重大,經環保署依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訂定發布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九十一年十月九日發布廢止,以下稱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撤銷聲請人之合格證書。
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均遭駁回後,以上開管理輔導辦法所依據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就技術員資格撤銷事項之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有欠明確為由,認確定終局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一六號判決,所適用之上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