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五九五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弘仁聲請解釋案
1.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依「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向雇主請求償還墊款,向臺灣臺 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該院以本事件屬國庫行政之行政私法行為,應依民事法律規定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裁定駁回勞保局之訴。
2.嗣勞保局改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審理該事件之法官陳弘仁認為此一爭議應屬公法關係,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乃以該院與行政法院就審判權所持見解歧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統一解釋。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聲請解釋案
1.勞保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向雇主請求償還墊款,於八十九年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士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遭該院以返還墊款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應循行政訴訟程序解決,普通法院對之無審判權為由駁回聲請。
2.嗣勞保局向臺北高等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該院認此一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應由普通法院審判。勞保局遂於九十一年間再向士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仍遭駁回,爰以士林地院與該院因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就審判權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為統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