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五九三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蔡0智聲請解釋案
本件聲請人蔡0智於八十七年間依交通部寄發之台北市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單所載,繳交汽車燃料使用費新台幣四千八百元整,惟聲請人不服上揭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行政處分,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三五一號判決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聲請人主張:
(一)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應屬特別公課,惟其授權規定未符具體明確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授權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護之財產權。
(二)主管機關依其授權所訂定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係向汽車所有人按汽車汽缸總排氣量推計耗油量方式計徵汽車燃料使用費,而非依實際使用燃油之數量,採隨油徵收方式。其課徵對象、費率與課徵方式之規定,逾越母法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護之財產權。
(三)主管機關依其授權所訂定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其徵收對象為汽車所有人,並採用單一費率未依油品種類不同異其費率,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之徵收違反重複課稅禁止原則,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