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五九一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德0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0明聲請解釋案本件聲請人德0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0明於八十三年間,承攬達0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後達0公司以聲請人遲延完工應負違約金為由,拒不給付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經協議、調解無效,聲請人依工程承攬合約書之約定,於八十七年間提請仲裁,八十九年間仲裁判斷作成。聲請人認仲裁判斷之理由有矛盾之情形,乃依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前段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該仲裁判斷,惟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二號民事判決認理由矛盾非法定得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駁回其訴,爰聲請解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