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五八0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一)林00聲請解釋案
聲請人所有之土地與承租人訂有三七五耕地租約,嗣因承租人於承租期間內亡故,由其子嗣何00以現耕繼承人之身分辦理變更登記暨續訂租約之登記,聲請人則以何00並非與原承租人同一戶內共同生活者或與被繼承人同一共同生活之時間滿六個月以上,且有耕作能力之人等事由抗辯,主張行政機關所為變更承租人名義以及續訂租約之登記,應予撤銷。聲請人窮盡救濟途徑均告敗訴,乃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爰聲請解釋。
(二)黃00聲請解釋案
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因與承租人簽訂租期一年、每年換約一次之耕地租約,聲請人於三次續約之後,已無再行續約之打算,擬收回農地自耕,詎料,承租人竟拒不返還,聲請人於調解未果之後起訴請求返還耕地,確定終局判決則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規定,認定雙方當事人之耕地租約應以六年為一期,且承租人除有續耕之事實,並以耕作該地維持生活,租金亦已依法提存,聲請人依法自應續訂租約,每六年一期,判決聲請人不得收回土地,且應協同辦理續租登記。聲請人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五條前段及第二十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解釋。
(三)張00聲請解釋案
聲請人與承租人訂有三七五耕地租約,原承租人死後十餘載,陸續有不同之子嗣出面主張就該土地辦理耕地租約變更登記,聲請人因而認為該耕地有違法轉租、未繳地租、無人耕種之情形,主張返還土地。迭經三審訴訟,法院均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等規定判決聲請人敗訴,確認聲請人與原承租人之繼承人間發生續租關係,聲請人不得請求返還土地。聲請人認為當今社會經濟條件已非如往昔,主張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過度保護佃農,不當限制地主之財產權,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爰聲請解釋。
(四)張陳00聲請解釋案
聲請人所有之土地與承租人訂有三七五耕地租約,承租人雖於該土地上建有農舍,然仍有繳交地租,並非由聲請人供承租人無償使用,是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六條「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之規定不符,遭稅捐機關核課稅額,並經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認為當今社會經濟條件已非如往昔,主張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過度保護佃農,不當限制地主之財產權,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