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五七五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張00聲請解釋案
本件聲請人張00擔任警察職務多年,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起,歷任屏東縣市等地之戶政事務所主任。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為廢止戶警合一制度以配合國家憲政體制恢復常態,戶籍法第七條於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恢復戶警分立制度;內政部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發布、同年七月一日實施之戶警分立實施方案,乃就相關人員之留任、回任及轉任等事宜,設有相關規定。本件聲請人未於前開實施方案所定五年期限內登記辦理回任警職,至八十七年底始經銓敘部辦理改任換敘為一般公務人員,聲請人不服前開審定,遂依法提起復審、再復審、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八一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戶警分立實施方案、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附表附註、戶籍法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等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所保障之權利,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