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陳00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於原起訴時請求台南市政府賠償新台幣八十一萬六千元,其中三千元勝訴確定,聲請人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二次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審,嗣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為第二次更審判決時,民事訴訟法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將上訴利益改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是以聲請人對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所為第二審更審判決所為之上訴,因上訴所受之利益未逾一百萬元而遭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聲請人因而認為終審法院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抗字第一七四號判例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