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本件聲請人李00因其夫與第三人逾越男女不正常交往,先後提起自訴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被害人對其配偶既不得提起自訴,如係告訴乃論之罪,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共犯之相姦人,自亦不得提起自訴」為由,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五號刑事判決及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亦以相同理由駁回其上訴。
本件聲請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前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三三三號判例、二十九年度非字第一五號判例等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