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曾0賢原為中尉軍法官,民國六十年間因叛亂罪被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在案,經台灣軍管區司令部於六十一年核定撤職、免官。嗣於八十五年間申請恢復軍官職務,為臺灣軍管區司令部所否准,經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程序,遭駁回確定。聲請人因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七八九號、第一六八五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民選人員及聘僱人員外,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人員」之規定,將武職人員排除在外,限縮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有關「任公務人員之資格」之適用,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保障有所牴觸,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