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賴0中因連續非法施用安非他命及海洛因,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0號刑事判決,依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及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判處徒刑確定在案。聲請人以非法施用安非他命與海洛因之行為,與刑法不罰之自傷行為相似,應循醫療途徑戒治,而非施予刑罰,上揭條例將無法益遭受侵害或危害之行為犯罪化,違反無法益損害即無刑罰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二十三條規定有違;又肅清煙毒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採用除刑不除罪之立法,於第二十條明定,對於初犯者施予勒戒處置,惟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卻規定:「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致同為施用毒品之案件,因到案先後不同,而有適用新法、舊法之別,亦違反刑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免其刑之執行」之從新從輕原則。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