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茲因司法院大法官懸缺,總統如擬提名補實,依大法官釋字第四七0號解釋意旨,應適用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然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有關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程序規定,明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且因調整國民大會職權,上述人員之任命並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是以未屆民國九十二年之前,總統之大法官提名權應如何行使,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總統府秘書長乃以「案經呈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茲遵示代函請惠予解釋」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