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台北市議會函 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議法字第四○五○號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關於台北市政府將違法出版品之工作檢查證授與權責無關單位行使,是否有違出版法及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會在適用上發生疑義,請轉請 鈞院大法官會議惠予解釋,俾資遵循,並杜爭議。
說 明:
一、查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之自田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質言之,凡欲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苟該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規定,某機關得執行此一權利,則唯有該機關始得行使該項權利;若該機關將該項權利授與其他機關或個人行使,則有違前述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精神-非有法律依據,不得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二、關於違法出版物之取締,依出版法第七條規定,出版品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在地方為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因之,出版品如有違出版法之規定而予以處分時,僅該等主管官署始得為之,其他機關則無此權限。準此,臺北市政府為臺北市出版品之地方主管官署,有關違法出版品之取締,亦惟有市政府方得為之。惟查目前台北市政府對違法出版品之管理,係依據行政院新聞局 76.07.22 函頒之「出版品管理工作要點」,成立執行小組,分別由市府新聞處、警察局、教育局及法務部調查局等單位人員組成,並將取締違法出版品之工作證授與該小組成員,共同執行違法出版品之取締工作。
三、如上所述,台北市政府將違法出版品之工作證授與權責無關之單位行使查核違法出版品之工作,是否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滋生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函請 鈞院解釋惠復,以杜爭議。
四、本件係依據本會第五屆第十七次臨時會審議議員臨時動議「請大會函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取締違法出版品其工作檢查證可否授與其權責無關之單位行使。」之議決辦理。
五、檢附行政院新聞局函頒「出版品管理工作要點」影本乙份。
議 長 張 建 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