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台北市議會聲請函
(七九)八、一議(民)字第四二三五號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工保險費之負擔所稱之「省(市)政府」,究係指同條例第五條規定之設勞工保險局之「省(市)政府」,抑為同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之「省(市)政府?」因台北市政府所持之見解與本會之見解不同,爰提請大院轉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俾便遵循,並杜爭議。
說 明:
一、本會行使預算審查權,審查八十年度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所列勞工保險補助費預算,認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工保險費之負擔所稱之省(市)政府,應為同條例第五條所規定之設勞工保險局之省(市)政府,因此,台北市政府不得編列該筆勞工保險補助費預算,而應由設勞工保險局之省(市)政府自行負擔。惟台北市政府認為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勞工保險費之負擔所稱之省(市)政府,應為同條例第四條所規定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所稱之省(市)政府,故台北市政府應編列是項勞工保險補助費預算。
二、由於勞工保險補助費關係勞工權益與社會安全,本會甚表重視;惟依法該項補助費究係應由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之省(市)政府抑為設勞工保險局之省(市)政府負擔,在爭議未釐清前,本會決議暫時凍結該筆預算之動支,並決議:「原則同意,但應由市議會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時,始得動支」。
三、檢陳相關資料如附件(一)(二)。
議長 陳 健 治 出國
議員 陳 世 昌 代行
(本件聲請函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