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台北市議會聲請書 (77)11.15 議(法)字第四七四八號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關於審計法第五條規定,有無違反憲法第一百十一條「‧‧‧其事物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之規定,本會在適用上發生疑義,謹請鈞院惠轉大法官會議解釋,俾便遵循,並杜爭議。
說 明:
一、查憲法第十章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定,特就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力與建制,予以保障,以防中央立法之侵害。而審計法第五條規定:「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物之審計由各該審計處辦理之‧‧‧。」依該法規定,目前台北市政府財物之審計工作由台北市審計處為之;惟台北市審計處隸屬中央之審計部,其行使之審計權乃屬中央審計權之一部,如此似巳違反前述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精神。蓋中央審計權與地方審計權應予區分,地方審計權應由地方政府所設之機關獨立審計方符憲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目前由隸屬中央審計部之台北市審計處負責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之財物審計,是否牴觸憲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適用上發生疑義,爰依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函請鈞院解釋,以杜爭議。
二、本件係依據本會第五屆第六次定期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議員臨時提案之議決事項辦理。
三、檢附前述議員臨時提案影本乙份。
議長 張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