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監察院函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關於現行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工人定義之適用範圍,貴院巳表示之見解,與本院所持見解有異,爰依司法院會議法第七條之規定,函請統一解釋見復。
說 明:
一、本院據陳0勉等陳訴略以:渠等原係唐0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擔任電工、繪圖、記錄、品管等工作之工人,於屆齡或自願退休時,因該公司未按工廠工人退休規定發給退休金,權益受損,乃向法院提起給付退休金之訴,詎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上易字第三六三號確定民事判決竟予駁回,判決不當,請主持公道一案。經調查發現在陳0勉等退休之前,同是唐0公司工人之孫0文、黃0發、石0澤三人退休時,唐0公司最初亦未按工廠工人退休規定發給退休金。經孫、黃、石三人分別訴經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號確定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上字第○四一號確定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九號確定民事判決勝訴後,唐0公司始按工廠工人退休規定補發孫、黃、石三人退休金差額。
二、本案因鑑於同是唐0公司所屬工人退休事件,法院審理同類各案,應適用同一法令,乃因法官所持法律見解不同,致產生兩種不同判決結果,非但影響退休工人權益,並使主管機關無所適從,經本院內政、司法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抄調查意見函請 貴院研處見復。頃准函復略以,關於工廠事務性工人之退休,可否視為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工人,而有「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適用,歷來實務上之見解有兩說:肯定說認為工廠事務性工人,亦係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工人,其退休自有「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適用。否定說則認為工廠事務性工人,並非工廠法施行細則所指之工人,其退休自無「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適用。惟有關本問題所採此肯定說之見解,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為解釋?或經最高法院採為判例,是故台南分院七十四年上易字第三六三號確定民事判決,就此問題採否定說,難謂其所持法律上見解係屬違背法令各節,固有所據。惟本院認為否定說將工廠工人加以區分,並將事務性工人排除適用工廠工人退休規定,致其所領之退休金減少,有失公平與照顧勞工意旨,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檢送有關文件抄件,函請查照統一解釋見復。
院長 黃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