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國民大會秘書處聲請函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函 (73)國七會宜秘議字第一四○二號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第十三次主席團會議決議通過,李代表啟元、武代表成祖、王代表道、劉代表瑞昌等一○九人提:為建議責成秘書處聲請司法院統一解釋
(一)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立法原意究為就職宣誓抑為行使職權宣誓或為開會儀式宣誓
(二)增額當選依法就職之國大代表究應於就職時依照宣誓條例宣誓抑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式時補行宣誓以維法治精神而免見解紛歧一案。函請 查照惠予解釋見復。
說 明:
一、上項提案經主席團會議決議通過,並報告七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三次大會,附提案第六三五號及附件各一份。
二、又李代表啟元所撰「三論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問題」一文及管代表歐提出不同之書面意見,併送參考。
秘書長 何 宜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