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江0築先生函二件
江0築先生呈請書 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二日
主旨: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命令發生有牴觸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林務局玉山林區管理處現行實際待遇有實領本俸及專業補助費,其中專業補助費是否屬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所稱之其他現金給與敬請 惠賜解釋。
(二)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民事判決以「專業補助費,係政府為提高公務人員待遇之額外給與,與退休法第八條規定所謂其他現金給與不同,依行政院令頒布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條:依本辦法支給之文職工作補助費,不列入退休俸額內計算之規定,自不得與本俸併列計算退休金」云云。原判決指專業補助費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所謂其他現金給與不同,那麼所謂「其他現金給與」係指何項給與,其解釋如何?原審並無引證法律依據,且行政院令頒布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屬行政命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款「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第六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第十一條節錄「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三)行政命令最多只能作為審判參考,決不可作為判決依據,否則就失去立法院立法制衡的意義,最高法院判決未察及此而以適用行政院令頒布之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條「依本辦法支給之文職工作補助費,不列入退休俸額內計算」之規定為理由,作為判決之依據,顯然違法。
(四)按公務人員待遇調整係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而行政院令頒「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條干涉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退休金給付規定,是不合法理,逾越法律範圍,因為俸給法是不得侵犯退休法,否則就失去立法院立法意義。
(五)據上論結,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命令發生有牴觸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敬請惠賜解釋為禱。
(六)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附件:訴訟文件影印本計二十三張。
謹 呈
司法院 公鑒
嘉義巿00路000巷十二號 民 江0築
江0築先生第二次來函 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一、六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司法院秘書處第二科通知奉悉。
二、民聲請解釋主要係林務局玉山林區管理處現行實際待遇內之「專業補助費」一項是屬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內稱之「其他現金給與」。其次即係行政院頒頒布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條限制補助費即其他現金給與不列入退休俸額內計算之規定有侵犯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之規定,是不合法理,逾越法律範圍,且有違反憲法之疑義。
三、敘明:
(1)退休金請求權利遭受行政院令頒布之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不法侵害,因該項規定係屬行政命令,並無法律根據,按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2)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法院依法定程序提起請求補發退休金事件訴訟。
(3)對於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令頒布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條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疑義。
謹 呈
司法院 公鑒
聲請人:江 0 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