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監察院函乙件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三月十七日
抄監察院函 (56)監台院議字第○五九九號
受文者:司法院
事 由:貴院所屬之行政法院院長、評事,公懲會委員長、委員等,是否得認為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法官,不無疑義,事關憲法解釋,函請查照提前解釋見復由。
一、本年三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千零二次會議,段委員克昌等五委員提:「司法院所屬之行政法院院長、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長、委員等,既非依據法律,獨立辦理民刑事訴訟之審判,是否得認為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法官,殊不無疑義,事關憲法解釋,擬依大法官會議法第三條規定,聲請解釋。」案,當經決議:「本案通過,由院函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等語,紀錄在卷。
二、相應錄案並檢同原提案一份,函請 查照惠予提前解釋見復為荷。
三、附件
附 件:提案第拾壹號
查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此所謂「法官」,前經本院於四十二年三月函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十三號解釋,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實任推事而言,不包含檢察官在內。按憲法第八十條所稱之法官,既係專指各級法院之實任推事而言,則司法院所屬之其他人員如行政法院之院長、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長、委員等既非依據法律獨立辦理民刑事訴訟之審判,是否得認為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法官,殊不無疑義,事關憲法解釋擬依大法官會議法第三條規定,聲請解釋當否請公決!
段 克 昌 朱 宗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