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鈞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二)關於請求別居之訴尚有疑義,敬請察核准交大法官會議作補充解釋示復。
說明:
查 鈞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二)略謂:夫與人通姦,如妻不為離婚之請求,自可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所稱之正常理由。認妻對夫得提起別居之訴,惟查我民法尚無夫妻得請求別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亦無別居之訴之程序規定,關於夫妻別居之訴,尚有下列疑義:
(1) 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是否僅認為夫妻有拒絕同居之抗辯權,抑可認為夫妻亦有別居之請求權?
(2) 別居之訴是否專屬管轄?如是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何一條款?
(3)請求別居之正當理由是否限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各款請求離婚之原因?抑或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即可
(4) 別居應否定期限?又定期限之長短是否悉依當事人之請求?法院能否縮短當事人所請求之別居期限?上述解釋未經闡明,適用上尚滋疑義,請交大法官會議作酌量補充解釋,藉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