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
一、據經濟部本年四月廿四日經台(52)商字第○六○四九號呈稱一、據本部中央標準局本年三月十四日(52)台商字第二四八九號呈以一、查依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世所共知之標章者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所謂世所共知者依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八號解釋係指呈請註冊之區域一般所共知者而言關於呈請註冊區域之範圍依照本局歷年來承辦有關案件均以大陸以及本省為註冊區域茲奉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六號判決略以所謂世所共知者依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八號解釋係指呈請註冊之區域一般所共知者而言查該白金龍香煙前在我國大陸境內雖曾廣泛行銷多年且著聲譽然目前在臺灣省區即原告呈請註冊之區域并未行銷於市場即非一般所共知依上述司法院解釋自無世所共知之可言是金龍商標申請註冊顯屬不得認有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情事而應准許原處分予以核駁間有未合等語依照上項行政法院判決則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規定之世所共知係指目前申請註冊區域之臺灣省而言我國大陸以及金馬等地並不包括在內與本局歷年來承辦有關此項商標案件之案例不無出入
二、今後對於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規定世所共知之呈請註冊區域之範圍究仍以大陸以及本省為註冊區域抑或僅以目前申請註冊區域之本省為註冊區域事關商標法之解釋以及商標註冊之政策問題本局未敢擅斷理合呈請核示祇遵等情二、查依司法院院字第一○○八號解釋對於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世所共知標章之認定係指呈請註冊之區域一般所共知者而言其所謂呈請註冊之區域自應指其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國全境以及其鄰近地區換言之上述呈請註冊區域以我國而言即指中華民國全國及其鄰近之東北亞地區商標法為國內法之一種其效力及於中華民國全部領土是以呈請註冊之區域在國內而論係指我國全部領土似無以臺灣省區為範圍之可言目前我國對於一切法定權利均依全國法統立場承認包括大陸全部在內之法定效力如以臺灣一省為範圍似與法統基本觀念有所出入本案行政法院五十年度判字第四六○號判決對註冊區域似有以臺灣省區為限不包括大陸在內之認定該中央標準局請示一節關係重大其影響所及不僅以商標註冊事件為限一切涉及全國性之事項均將牽涉究竟涉及全國範圍之事項包括司法院第一○○八號解釋之呈請註冊地區應以何種範圍為標準擬請鈞院轉請司法院予以解釋以資遵循
三、呈請鑒核示遵等語二、查關於商標呈請註冊區域之範圍本院認為經濟部意見不無理由惟行政法院持有不同見解特函請查照予以解釋見復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