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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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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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47號
  • 解釋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44年06月20日
  • 解釋爭點
    • 連續犯行繫屬不同法院,法院處理程序?
  • 解釋文
    •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主要用意,係避免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均予審判之弊。據來呈所稱,某甲在子縣行竊,被在子縣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丑縣行竊,其在丑縣行竊之公訴部分原未繫屬於子縣法院,自不發生該條之適用問題。又丑縣法院係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對於某甲在子縣法院未經審判之前次犯行,依同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併案受理,其判決確定後,子縣法院對於前一犯行公訴案件,自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 附最高法院呈一件
    
    查茲有某甲在子縣行竊經子縣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逃至丑縣又犯竊盜經丑縣地方法院檢察官連同前次犯行一併提起公訴經該法院認為連續犯判處罪刑確定後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撤銷確定判決諭知不受理此種情形究應如何辦理有如下之二說
    (甲)說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除經共同上級法院裁定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外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其繫屬在後之法院因此不得為審判時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七款及同法第八條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六八號及第二六八五號解釋其旨甚明是某甲在子丑兩縣先後行竊之行為既有連續關係其在子縣之犯行並已先繫屬於子縣地方法院則其後丑縣地方法院檢察官就連續犯之一部分行為提起之公訴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七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乃見不及此案經確定自得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
    (乙)說某甲在子丑兩縣先後行竊之行為既經丑縣地方法院認為連續犯判決確定縱其公訴之提起已在子縣地方法院繫屬之後但為顧及訴訟經濟起見祇應就先繫屬於子縣地方法院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諭知免訴原無一罪兩判重予論罪之理此徵之本院二十六年非字第五號判例(見本院判例要旨下冊五一九頁)殊屬正當故對於該項確定判決即不得以非常上訴請求撤銷因撤銷以後仍須將在執行中之犯人遞解子縣地方法院重予審判如是則祇增加訴訟程序之麻煩於被告並無實益 
    
    以上兩說究以何說為正確事關法律疑義理合備文呈請鈞院解釋示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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