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最高法院呈一件
查茲有某甲在子縣行竊經子縣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逃至丑縣又犯竊盜經丑縣地方法院檢察官連同前次犯行一併提起公訴經該法院認為連續犯判處罪刑確定後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撤銷確定判決諭知不受理此種情形究應如何辦理有如下之二說
(甲)說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除經共同上級法院裁定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外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其繫屬在後之法院因此不得為審判時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七款及同法第八條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六八號及第二六八五號解釋其旨甚明是某甲在子丑兩縣先後行竊之行為既有連續關係其在子縣之犯行並已先繫屬於子縣地方法院則其後丑縣地方法院檢察官就連續犯之一部分行為提起之公訴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七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乃見不及此案經確定自得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
(乙)說某甲在子丑兩縣先後行竊之行為既經丑縣地方法院認為連續犯判決確定縱其公訴之提起已在子縣地方法院繫屬之後但為顧及訴訟經濟起見祇應就先繫屬於子縣地方法院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諭知免訴原無一罪兩判重予論罪之理此徵之本院二十六年非字第五號判例(見本院判例要旨下冊五一九頁)殊屬正當故對於該項確定判決即不得以非常上訴請求撤銷因撤銷以後仍須將在執行中之犯人遞解子縣地方法院重予審判如是則祇增加訴訟程序之麻煩於被告並無實益
以上兩說究以何說為正確事關法律疑義理合備文呈請鈞院解釋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