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據財政部呈稱
(一) 據中央信託局臺總秘法 (四二) 字第五一六號代電略稱公務員不得兼任出版業職務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及第十一號解釋在案惟上項公務員究係指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抑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又該局為國營事業機關其所有人員可否兼任出版業職務殊成疑問電請轉送解釋等情到部
(二) 查該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係屬國營事業機構該局人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八號解釋應認為係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惟該局人員現仍係依照該局單行法規任用並非按公務員任用法任用應否認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迄尚未經解釋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究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抑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亦未准釋明如該局人員可併認為係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或前項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則該局人員自不得兼任出版業職務如該局人員不應認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前項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又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則該局人員自可得兼任出版業職務究竟該局人員應否認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以及前項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係刑法上所稱公務員抑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公務員似應再予解釋
(三) 謹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規定具文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示遵等語
二、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