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文官處公函
監察院呈為准內政部函監委不得兼任官吏與憲法所定不盡相符呈請鑒核示遵一案奉 主席諭交司法院解釋相應抄同原呈函達查照發交解釋並見復為荷
原抄附監察院原呈
案准內政部三十七年三月十八日民四字第二三二三號函以現任官吏當選為監察委員者應依法憲法產生之監察院成立以前擇一辭職否則拒絕其報到此項辦法業經呈奉行政院三十七年三月四日(卅七)四內字第一○四○七號指令核准並轉呈國府核備在案等由查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而內政部所訂辦法僅舉現任官吏一端似與憲法規定未盡相符茲以奉命籌備行憲第一屆監察院集會事宜關於監察委員限制兼任問題究應如何辦理理合備文呈請鑒核示遵
總統府秘書長公函
准貴院五月十九日院字五一四號公函監察院呈以准內政部函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官吏與憲法不盡相符一案復請查照轉陳等由經已照案轉陳並轉知監察院矣仍請俟依憲法產生之貴院大法官任命後逕將此案移交大法官解釋相應函達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