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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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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憲法法庭就聲請案件的討論輪廓不侷限於個案當事人之訴求,憲法訴訟法參考美國「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於第20條訂定有關規定。讓當事人以外之人也有機會對案件提出專業意見,供憲法法庭參考。案件關係人、機關團體或任何對於憲法法庭審理中案件有興趣的人都有機會成為法庭之友。

想成為法庭之友原則上必須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2個月內,以書面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於憲法法庭合併審理數宗聲請案件的情形,該聲請期間從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就矚目或行言詞辯論之案件,憲法法庭另為公告聲請法庭之友期間者,則須在憲法法庭公告期間內提出聲請。

若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則可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針對該案提出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一次為限。請參見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法庭之友提出之意見,僅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參考,憲法法庭並不受其拘束。在當事人引用法庭之友意見時,則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關鍵字:法庭之友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項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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