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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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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 1516 次會議
  • 日期
  • 民國 110年03月26日
  • 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朱旺星
  • 案由
    • 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091號裁定,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有同一瑕疵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剝奪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選舉、罷免權,聲請解釋案。
  • 決議
    •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09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有同一瑕疵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剝奪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選舉、罷免權,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限制人民僅得於戶籍所在地投票,致使人身自由受法律限制而不能離開矯正機關之受刑人,因不能前往選務機關安排之投票所投票,導致受刑人受憲法第17條保障之選舉及罷免權等以投票行使之參政權被實質剝奪,且與其他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之一般國民以及因保外醫治暫不受限制之受刑人產生不公平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查聲請人設籍於高雄市前鎮區,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因認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未就類似聲請人因服刑而無法於其戶籍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之狀況,為適當之安排,其選務安排之技術方式,已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因而向其請求為適當之投票安排遭拒,認其與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間已形成有爭執之法律關係,且其投票罷免之權利即將遭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技術性剝奪而終局地無法行使,而有重大之損害,遂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經該法院以109年度全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遂以最高行政法院系爭裁定為據,提起本件聲請案,先予敘明。
      
    • (三)查系爭裁定係就駁回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之抗告所為,法院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所定要件,判斷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是否合法,並非以系爭規定一為裁定之基礎;其縱提及系爭規定一,亦屬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下之略式審查,無法代替本案訴訟之實質詳細審查,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系爭裁定所適用,亦與系爭裁定相關爭議無涉,聲請人亦不得以之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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