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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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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266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等聲請解釋案,定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上午9時於本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進行言詞辯論,爰公告爭點題綱。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爭點題綱: (一)刑法第239條部分 1、刑法第239條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刑法第239條處罰婚外性行為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3、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 (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部分 1、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二、其餘言詞辯論有關之旁聽、報名等事項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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