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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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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新聞稿 95年 3 月 8 日 關於行政院聲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釋憲案,本院大法官於本(8)日(星期三) 全日舉行審查(說明)會,聲請人、關係機關、專家學者三方面之與會人員,以及當日審 查會進行議程表暨題綱如下: 壹、與會人員名單 一、聲請人:行政院代理人周教授志宏、劉教授靜怡 二、關係機關: 立法院代理人張委員顯耀、李律師念祖、陳教授春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蘇主任委員永欽 三、專家學者: 江教授耀國、徐教授正戎、黃教授維幸、黃教授錦堂、蔡教授秀卿(依姓氏筆畫排列) 貳、審查(說明)會議程表 95年3月8日 時 間 議 程 09:00至09:05 開放記者攝影。 09:05至09:10 主席宣布審查會開始並介紹列席者。 09:10至09:40 聲請人代理人說明。 09:40至10:10 關係機關立法院代理人說明。 10:10至10:25 關係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說明。 10:25至10:35 休息10分鐘。 10:35至11:00 江耀國教授陳述意見。 11:00至11:25 徐正戎教授陳述意見。 11:25至11:50 黃維幸教授陳述意見。 11:50至12:15 黃錦堂教授陳述意見。 12:15至12:40 蔡秀卿教授陳述意見。 12:40至14:00 午餐、休息。 14:00至14:40 聲請人代理人就學者專家陳述之法律意見提問,請其答詢或補充。 14:40至15:20 關係機關立法院代理人就學者專家陳述之法律意見提問,請其答詢或補 充。 15:20至15:40 關係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就學者專家陳述之法律意見提問, 請其答詢或補充。 15:40至15:50 休息10分鐘。 15:50至16:50 大法官就相關問題發問,並指定聲請人代理人、關係機關代理人、代表 人或學者專家答詢。 16:50至17:00 聲請人代理人補充說明。 17:00至17:10 關係機關立法院代理人補充說明。 17:10至17:20 關係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補充說明。 17:20 主席宣告散會。 參、題綱 一、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通傳會組織法)所賦予之職權,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是否隸屬於行政院之行政機關?若認非隸屬於行政院之 行政機關,其憲法上之定位如何? 二、如通傳會是行使行政權之獨立機關,其行使擬定通訊傳播政策及個案執行等職權,除 個案決定之適法性經由訴願審議程序受行政院審查外,並不受行政院指揮監督,在我 國憲政體制下,是否違反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與憲法增修 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責任政治原則? 三、獨立行政機關人事任免權之歸屬與分配,於內閣制、總統制或雙首長制是否有所不同 ? 四、立法院之人事同意權,是否以憲法明定者為限?立法院對憲法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人 事同意權,得否以法律加以規定,其界限如何? 五、如通傳會是行使行政權之獨立機關,其委員之產生,行政院只能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薦 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人選提名之,並須經立法院同意,於我國憲政體制,是 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人事任免權是否為行政權之核心範圍? 六、通傳會委員依政黨比例推薦之人員產生者(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是否符合通傳會 組織法之立法目的?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廣播電視自由與平等權之精神? 七、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如主要目的在於確保職權之行使不受任何干預(包括政治力 之干預),則委員依政黨比例推薦之人員產生者,是否與上開精神有違?於憲法上如 何評價? 八、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覆審制度,其立法目的為何?聲請覆審應否有一定之 條件限制及程序規範?系爭覆審制度是否與法安定性原則有違並因此違憲?與信賴保 護原則、平等原則及維護人民權利之關聯性如何?是否與憲法之意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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