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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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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院台大三字第0930028987號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分案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核定實施 九、承辦大法官因故不能辦案者,其所承辦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已經提出審查報告者,依審查會議事日程次序,參照本要點之規    定,改分同小組之其他大法官,計輪分一件。   未提出審查報告者,依案件繫屬順序,參照本要點之規定,改分其    他大法官。 十、前屆大法官任期屆滿收受之案件尚未審結者,依下列方式、順序處理   之:   已經提出審查報告者,如原承辦大法官連任,由其繼續承辦之,折    抵新案一件;如原承辦大法官未連任或不願繼續承辦,則作新案,    依審查會議事日程次序,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輪分次屆大法官。   尚未提出審查報告者,依案件繫屬順序,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輪分    次屆大法官。   自前屆大法官停止分案起迄次屆大法官就任前,所收之案件,依案件  繫屬順序,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輪分次屆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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