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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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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王俊德聲請案。 二、陳宗助聲請案。 三、盛寶璉聲請案。 一、王俊德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四九號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易字第二十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四九號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易字第二十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指摘其不當,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陳宗助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一0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員警所為行車之超速認定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不符,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裁定竟據以為審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盛寶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五0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五0四號裁定,未就聲請人指摘部分為審理,逕行駁回其所提再審之抗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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