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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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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吳劉美玉、吳水木 二、李欽 三、林美麗、王家驤 四、洪鳳龍 五、王金泉 六、黃文雄 【案次】 一 【聲請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吳劉美玉、吳水木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五七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五七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指摘其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聲請人曾多次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會台字第六四七二號、第六五二九號、第六五九四號、第六七0一號),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第一一四九次、第一一五七次、第一一七一次、第一一八四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李欽 【聲請事由】   為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四九號、九十年度裁字第一0七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四九號、九十年度裁字第一0七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就上開確定終局裁定認台灣省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核定台北縣政府所為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指示之命令,屬機關內部作業程序,不得作為行政救濟之標的,聲請人對此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於法不合云云,指摘其認事用法違背憲法,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林美麗、王家驤 【聲請事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二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五一六號不起訴處分書等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與憲法第八十條有牴觸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二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五一六號不起訴處分書等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與憲法第八十條有牴觸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均非確定終局裁判,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洪鳳龍 【聲請事由】   為級俸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九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級俸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九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九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王金泉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最高法院判決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稱之法令,核與首開規定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六 【聲請人】 黃文雄 【聲請事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二四0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五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二四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五五號再審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律見解違憲,非對各該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是否牴觸憲法存有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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