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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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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鍾成功 二、林欽 三、吳國正 四、趙恩華 【案次】 一 【聲請人】 鍾成功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四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主張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係屬占有人與地政機關間公法上之處分,其裁判權不屬普通法院,而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四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陳各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林欽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五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搶奪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五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六二0九號),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吳國正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二六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二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八條,聲請解釋。核其所陳,關於前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與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違憲疑義,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釋示在案,自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次查聲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遭判決駁回,係非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根據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會議決議,不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趙恩華 【聲請事由】   為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認國防部辦理退休俸事宜,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意旨,侵害其權益,乃提起行政救濟程序,惟因未遵守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迭經訴願、再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駁回,因而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0一號裁定及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八八九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惟查聲請人係指摘國防部及行政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指陳確定裁判適用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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