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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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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銘獻 二、姜仁樹、姜淑蕙、姜李煩、姜清山、姜銀發 三、陳中和等四百三十四人 四、古天培 五、林正雄 六、余繼生 七、李熏墀 八、鄭揚聲 九、立法委員李炷烽等九十三人 十、姜仁樹、姜淑惠、姜李煩 十一、張保泰 十二、余添火 十三、王朝安 十四、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賢玲 十五、柯掌文等三十四人 十六、楊宇勤等五人 【案次】 一 【聲請人】 萬銘獻 【聲請事由】   為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係個人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姜仁樹、姜淑蕙、姜李煩、姜清山、姜銀發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第二0三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第二0三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陳中和等四百三十四人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一四號等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等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六十八年度判字第七六七號等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所得稅法爭議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一四號等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等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六十八年度判字第七六七號等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就同一審判機關適用法令之當否加以指責,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古天培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三號、八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三號,八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認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疑義,前曾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一一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為本件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林正雄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七七二號、第二六八六號判決暨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五八五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七七二號、第二六八六號判決暨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五八五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三款及第五款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係指摘上述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陳遺產及贈與稅法前開條文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法定要件不符,前經本院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0五八四四號)。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予受理。 【案次】 六 【聲請人】 余繼生 【聲請事由】   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入出境事件,認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是否妥適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七 【聲請人】 李熏墀 【聲請事由】   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二五0號強制執行事件,各級法院關於聲明異議之裁定,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四六五號、第一一四九九號不起訴處分書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台莊字第五一九五號函、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四六五號、第一一四九九號貪瀆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二五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一三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三號、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一號、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七號等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最高法院檢察署函及不起訴處分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至上開民事裁定,聲請人亦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八 【聲請人】 鄭揚聲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00號刑事歷審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三八七號判例等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自訴鄭漢財等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00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八二0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二五二號歷審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三八七號、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五八號、五十年台上字第一二六八號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00號歷審判決與同院作成之判例有違,並非謂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九 【聲請人】 立法委員李炷烽等九十三人 【聲請事由】   為行使職權,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依其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李炷烽等九十三人,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規定有違背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國內貨物應許自由流通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具體說明正在行使何項職權,且認金門酒廠出廠酒類輸銷台灣時,須繳交公賣利益,有礙貨物流通云云,對於前開條例之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則未有明確之指摘,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 【聲請人】 姜仁樹、姜淑惠、姜李煩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九號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七號民事裁定,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一八四號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九號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七號民事裁定,以及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一八四號判決,有違背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並有消極不適用法規牴觸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所陳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消極不適用法規,不論是否屬實,僅涉及法院判決有無違法,得否據以提起再審之問題,聲請人對於原確定終局判決及前開行政法院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則未為具體之指明,僅以一己之見,認裁判有違憲及消極不適用法規而為本件之聲請,經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一 【聲請人】 張保泰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號等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陳義堂等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號、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三號、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二號、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三號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二0號刑事判決及相關函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無非說明確定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二 【聲請人】 余添火 【聲請事由】   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十三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案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十三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該判決所採之理由而為爭執,對於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三 【聲請人】 王朝安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九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年資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九九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四 【聲請人】 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賢玲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0號判決適用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等法律及同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判決見解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案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0號判決適用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現行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暨同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判決適用上開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0號判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聲請人係對行政院七十七年五月五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九五四三六號函核准徵收聲請人所有土地,並由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北市地四字第七一四四號函公告,聲明不服,經提起訴願、再訴願旋由行政法院以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0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意旨所指台北市政府於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府工二字第九八二0七號公告,雖適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變更系爭土地為公園用地,但非為該訴訟之行政處分,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即非原確定判決所適用為聲請人不利論斷依據之法律。又原確定判決係以行政院核准系爭土地之徵收係在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自無違法可言。聲請意旨謂上開規定所謂「逾期不徵收」倘係「逾期不核准徵收」之意,則牴觸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云云,無非對原確定判決適用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前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表示之見解而為爭執,至現行同條規定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三六號解釋有案。再查原判決謂徵收土地而未一併徵收建築改良物,對於徵收土地之效力並無影響,尚非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為聲請人不利判決。末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再審判決係說明所以維持同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0號判決之理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並非以該一五九0號判決為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聲請意旨舉上揭法律及判決,指摘其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五 【聲請人】 柯掌文 【聲請事由】   為國防部八十年覆抗勸勛字第○一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以及陸軍步兵第一五一師司令部八十一年世判字第○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 黃嘉明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司令部第一五一師司令部八十六年錦判字第00四號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及兵役法相關條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邱啟傑 【聲請事由】   為空軍後勤司令部(八六)慎判字第0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及兵役法相關條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謝凱祥 【聲請事由】   為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八十七年判字第0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邱盛富 【聲請事由】   為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八十五年招判字第0八0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林瑞義 【聲請事由】   為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八十年許簡裁字第0五三號裁定與海軍總司令部八十年堅判字第0四八八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及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七十七年植判字第0三八號判決與八十一年許判字第0七0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林恒加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二○三師司令部八十二年判字第十五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趙正文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一四六師司令部八十二年判字第0五0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吳振濟 【聲請事由】   為空軍防空砲兵司令部七十四年忠判字第五十七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高智誠 【聲請事由】   為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八十七年判字第二八三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曾志慶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一○四師司令部七十六年萬復判字第○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姬正倫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一零一師司令部七十五年判字第○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巴志昌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一四六師司令部八十五年判字第一二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高榮雄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三0五師司令部七十三年判字第0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李碩英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三0七師司令部六十九年瑞判字第0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趙正華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一四六師司令部八十四年判字第0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駱文義 【聲請事由】   為陸軍空降特戰司令部八十七年判字第0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楊路加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二五七師司令部八十五年判字第○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聲請人】 潘金山 【聲請事由】   為空軍防空砲兵司令部八十年勤判字第一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陳榮山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一五一師司令部八十二年世判字第0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蔡啟明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一四六師司令部八十二年判字第0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張文明 【聲請事由】   為花東防衛司令部八十七年判字第0七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高駿諺 【聲請事由】   為花東防衛司令部八十七年判字第0六0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許俊宏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二五七師司令部七十七年審字第○一○號判決、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八十年減裁字第○二八七號裁定與陸軍總司令部八十年覆裁第○四五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及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八十年判字第一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聲請人】 伍孝威 【聲請事由】   為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七十三年法判字第一二0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胡志豪 【聲請事由】   為東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八十七年巡審字第0一一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張清福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二五七師司令部七十四年審字第0一0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蔡政男 【聲請事由】   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七十七年減裁字第0二四0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及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七十七年判字第一0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劉寒森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一五一師司令部八十三年世判字第0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賴忠賢 【聲請事由】   為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八十七年判字第一五一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賴忠豪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一四六師司令部八十五年判字第十三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許賡由 【聲請事由】   為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八十七年判字第三五一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黃嘉淳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三0二師司令部八十六年判字第0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黃嘉明等三十三人因抗命罪或妨害兵役罪等案件,分別經軍事審判機關初審判處徒刑確定在案,因認各該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及兵役法相關條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等三十三人並未依法聲請覆判,即逕行聲請解釋,顯未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六 【聲請人】 楊宇勤 【聲請事由】   為憲兵司令部(八七)法正字第0一三號判決及國防部八十七年覆普則判字第0一七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李文忠 【聲請事由】   為憲兵司令部八十四年法正字第○一九號判決、陸軍總司令部八十五年覆判字第一三八號、八十七年覆判字第○六六號判決,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兵役法第一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陳志宏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一五一師司令部(八六)錦判字第○四八號判決、陸軍步兵第一五一師司令部(八六)錦裁字第○一五號裁定等裁判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及兵役法相關條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葉鍇瑋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一五一師司令部(八六)錦判字第0五二號判決、陸軍步兵第一五一師司令部(八六)錦裁字第0一六號等裁判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及兵役法相關條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聲請人】 邱啟豪 【聲請事由】   為陸軍步兵第二0三師司令部八十四年判字第一四號判決、陸軍總司令部八十四年覆判字第一一0號判決等裁判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及兵役法相關條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陳志宏等五人因抗命罪案件,分別經軍事審判機關覆判在案,因認各該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及兵役法相關條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聲請之覆判係請求對己為不利益之判決,顯與覆判制度之意旨有違。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為保障其權利或法律之利益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等五人並不符合合法用盡審級救濟之要件,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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