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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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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漢長 二、余子青 三、蔣文中 四、蔡文田 五、薛琳法定代理人薛榮健 六、郭廷裕、鐘文隆 七、林奇偉 八、郭明憲 九、高翔 十、林員在 十一、楊連榮 十二、陳文海 十三、周國欽 【案次】 一 【聲請人】 王漢長 【聲請事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七九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七九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關於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適用問題,業經本院釋字第四四六號解釋在案。聲請人徒依個人見解爭執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之不當,殊難謂已具體指摘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余子青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四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煙毒條例案件,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四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有所指摘,並非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蔣文中 【聲請事由】   為陸軍總司令部八十七年覆判字第一一七號判決、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八十七年判字第0四六號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一七號等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為民刑事訴訟之最高審判機關,其所著之判例對各級法院及行使特種刑事審判權之機關皆有拘束力。聲請意旨以陸軍總司令部八十七年覆判字第一一七號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三0五號判例、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六七三號判例、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一七號判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係屬原確定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不同種類且互不隸屬之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蔡文田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二三六號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二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一0號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二三六號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二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一0號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就相同審判機關適用法律當否而為爭執,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薛琳法定代理人薛榮健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七年度交抗字第一號裁定所適用之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七年度交抗字第一號裁定所適用之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有關考領駕照應年滿十八歲之限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陳述其個人法律見解,並未具體指摘上揭規則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六 【聲請人】 郭廷裕、鐘文隆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六號、第七七五號、第一八六九號等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年六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00一四六九一七號及八十二年十月七日台財稅第八二一四九八七九一號函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六號、第七七五號、第一八六九號等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年六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00一四六九一七號及八十二年十月七日台財稅第八二一四九八七九一號函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查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五九九五號),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七 【聲請人】 林奇偉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九一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內政部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台(七八)內營第六九八四三八號函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公告現值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九一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內政部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台(七八)內營第六九八四三八號函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核其所陳,僅係就法律解釋之適用表示個人之見解,並未具體指明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八 【聲請人】 郭明憲 【聲請事由】   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六八一號判決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五七四0號、會台字第五九六六號),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九 【聲請人】 高翔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七七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五三0號刑事判決,及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三0五號、二十七年上字第九四六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前開二判例與同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七六四號等判例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七七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五三0號刑事確定判決,及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三0五號、二十七年上字第九四六號判例,關於證據採擷、認定事實有曲解法律之情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前開二判例與同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七六四號等判例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僅係聲請人認為審理法院未就事實明確查證,捨棄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而不用,屬審理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另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例如行政法院與刑事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 之規定,亦應不受理。 【案次】 十 【聲請人】 林員在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0五七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八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所謂「訴訟終結」,其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歷有不同,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0五七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八六號民事裁定,對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訴訟終結」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就同一審判機關適用法令之當否加以指摘,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一 【聲請人】 楊連榮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七九號判決、第三一四三號再審判決及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三三號再審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七九號判決、第三一四三號再審判決及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三三號再審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所陳,均為聲請人個人對本案事實之主張,且未具體指摘上述判決究竟適用何一法令致有何等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二 【聲請人】 陳文海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懲治盜匪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犯盜匪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七號刑事判決引用已失效之懲治盜匪條例論處其極刑,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判決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非指摘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懲治盜匪條例,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三 【聲請人】 陳文海 【聲請事由】   為違反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受一罪三罰,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感訓案件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感抗字第三九一號所為之感訓裁定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七0號所為之刑罰與強制工作判決,一罪數罰,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檢肅流氓條例有關感訓處分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及第四七一號解釋在案,並無再為解釋之必要,其餘所陳則屬法令適用之見解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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