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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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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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