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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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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決

原則上,15名大法官會全數出席參與評議。

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也就是至少10位,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至少8位,才能做成判決。

憲法法庭判決

但當大法官是依法迴避而未參與評議時,不計入現有總額(憲法訴訟法第12條)。此時,上圖中的最低法定同意人數也會因現有總額人數減少而少於8位。例如有1名大法官曾經擔任原因案件的承審法官,有1名大法官曾經擔任原因案件的鑑定人時,該案件的大法官現有總額就計為13位而非15位。因此,該案件僅有13名大法官可依法參與評議,只要有7名大法官同意,就可做成判決。

憲法法庭審理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也就是至少8位,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至少5位,始能做成判決。但如果大法官有迴避的情形,現有總額的人數也需扣掉迴避的大法官人數。

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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